網上申請補辦出生登記(出生滿12個月後)
香港法例規定,父母須在其嬰兒出生後42天內,向出生登記處辦理登記事宜。如果超過一年始行辦理,必須經由生死登記官批准,以及繳付登記費用,才能補辦出生登記。
至於出生已久而又未有辦理出生登記的人士,如證據充分,證明確是在港出生,且獲得生死登記官批准,在繳付規定的登記費用後,亦可補辦出生登記手續。 若要領取一份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(一般稱為出生證明書),亦另須繳付法定費用。
重要通知
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《生死登記條例》第7條,父母須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,向出生登記處辦理登記。若有人刻意不依從法例辦理嬰兒出生登記,即屬違法,一經定罪,最高罰款港幣2,000元或入獄六個月。父母須按法例為子女辦理出生登記,以免因逾期辦理有關手續而損害子女可得的醫療、教育和福利等相關權益。
你可以透過入境事務處的網上服務,申請補辦出生登記。有關上述網上服務的申請詳情如下:
網上申請補辦出生登記時所需的證明文件
申請人在辦理有關手續前,須先行申請翻查其出生紀錄,以確保本港並無其出生登記紀錄。此外,並須填妥指定申請書(BDR89)及提出足以證明其出生日期和地點的證據,以及與雙親關係的證明,如醫院或助產士的紀錄、痘紙或母嬰健康院的紀錄等。其他如宗教領洗證等的文件,也可視為有關證據。
如未能提交上述的文件,申請人應盡量提交其他有助證明其申請的文件。下列文件亦有參考價值以作佐證:
甲. 有助證明其出生地點及在出生時其父母確在港居留的文件,包括:
- 物業證明、地稅收據、租單、差餉收據、產業所有權的契據;
- 水、電或煤氣收費單
- 居住證明書
- 父母的職業證明書
- 舊信或任何可以證明出生時其雙親確在本港的證據,尤以母親的為然
- 父母所營業務的帳簿
- 兄弟姊妹的香港出生證明書
乙. 有助證明其出生日期的文件,包括:
- 家族譜或一般漁民用以記錄嬰兒出生的「紅布」
- 批命紙
- 學校證書
- 購米證
- 結婚證書或婚姻文件
- 護照或身份證
- 海員服務記錄簿
申請程序
申請書經網上遞交後,本處職員會以電話/電郵聯絡你確認有關申請。你其後必須親身前往生死登記總處辦理登記手續。
申請人的父母必須宣誓,聲明申請人確是在本港出生。宣誓書的內容,除有關申請人的資料外,還需包括其父母居港年期及結婚日期,其他兄弟姊妹的出生日期和地點等。如兄弟姊妹亦是在港出生,則須聲明他們曾否辦理出生登記手續。此外,還須有兩名無親屬關係的證人宣誓,聲明確知申請人是在本港出生。僅憑父母、親屬、朋友或其他證人的宣誓而沒有其他可辨證的資料作支持,並不能視作已有足夠證據。
申請人的雙親如已去世,申請人則須提供兩位證人辦理該項宣誓,但該兩位證人中,一位須為申請人的親屬,另一位則為雙親生前的朋友,以便聲明確知他是在港出生。
然而,任何人士如發假誓或訛報事實,均會受到刑事檢控。
出生登記處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書後,即會按照先後次序,排定日期會晤證人、辦理法定宣誓手續及審閱證明文件等事宜。各有關人士在會晤出生登記處人員時,均須帶備身份證或其他證明身份的文件。同時,申請人亦須繳交近照三張,及出示一切有關文件以供參考。
結果通知
有關資料經過審閱後,申請人便會獲得通知該項申請是否獲得批准。請注意,即使申請人已提交“申請手續”所述的所有文件,倘若遞交的資料未能足以顯示申請人在港出生,其申請將不獲批准。
申請費用
遞交補辦出生登記的申請時,暫未須繳付任何費用。如申請獲得批准,則須繳付補辦出生登記費用港幣680元。辦理出生登記後,如欲申領一份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,則須繳付港幣140元。如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沒有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,日後申領則須先行提交翻查出生登記紀錄的申請,並支付翻查費用(特定查冊港幣140元;一般查冊港幣680元)。
更多關於申請出生證明書的資料,請瀏覽「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及領取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」。
支援及詳細資料
如你於使用網上服務時需要技術支援,請於每日上午7時至晚上11時致電入境事務處電子服務熱線(852) 3128 8668。
一般查詢可於辦公時間(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45分至下午5時15分,星期六上午9時至中午12時,公眾假期除外)致電(852) 2824 6111,亦可傳真至(852) 2877 7711或電郵至[email protected]查詢。
如有任何有關此項申請的查詢,請直接聯絡生死登記總處。
出生登記處的地址及辦公時間